工程承包合同能簽多少年,由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一致后在承包合同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一、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后違約,該怎樣處理
建筑工程合同違約責任:
1、承包人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3)防止損失擴大責任。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發包人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建筑工程違約處理:
1、建筑工程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建筑工程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以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造成更多的額外損失。
3、在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違約方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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