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退房開發商不退房款的話,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下購房者退房后,開發商都是要把購房者買房的錢退還給購房者的,但是如果開發商拒絕退還,購房者首先應該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一致,購房者可以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由于退房是開發商的過錯導致的,那么除了全部的房款之外,開發商還應當賠償購房者因為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而很多購房者認為,自己只是支付了首付,那在退房時開發商應當也只退還首付,其實不是。開發商在退房時不但要返還購房者自己支付的首付,還應將銀行支付的貸款全部返還與購房者。若換句話說,也就是在退房時,開發商須把購房的全部房款都返還給購房者,然后購房者再把按揭貸款的部分返還給銀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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