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雙方協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退房?
下列情況可以退房: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2.規劃設計擅自變更的;
3.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
4.所有權證書不能依約取得的;
5.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6.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
二、哪些情形下可單方解除購房合同
下列情況下可單方解除購房合同:購房者經催告遲延付款的;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開發商提供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開發商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三、退房的原因有哪些呢?
出現退房情況的原因有:逾期交房超過一定期限的;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經修復仍不能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由于開發商的過錯不能依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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