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22時至次日6時,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公園、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含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場所,不得開展使用樂器或者音響器材的健身、娛樂等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施工擾民時間:每日18時至次日8時以及法定節假日(不含雙休日)全天。上海市規定不得在該時間內將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防治措施,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除前款規定時段外的其他時間,在上述場所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不得使用帶有外置擴音裝置的音響器材,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具體解釋如下: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dB(分貝)、夜間(指22時至次日6時,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dB、夜間45dB;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dB、夜間50dB;
4、工業區,晝間65dB、夜間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dB、夜間55dB。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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