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年限最多三十年。根據法律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達成的,關于土地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是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協議是有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的,對此當事人簽訂合同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承包到期后,土地應交回發包方處置,也可以由原承包方申請續期,發包方如果同意,則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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