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無效,個人不符合簽訂工程合同的主體條件,個人不具有承包工程資質。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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