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醫患關系是很緊張,在處理醫療糾紛時都需要小心謹慎,那么只有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才承擔賠償責任嗎?醫院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下文為大家詳細分析解答。
只有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才承擔賠償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醫院在醫療糾紛中承擔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定的幾種情況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歸責原則??梢?,法院在醫療糾紛中判定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看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只要經由第三方機構鑒定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有過錯的,醫院就應該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醫療事故不是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則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醫療事故鑒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事故的前提與基礎,不是人民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確定醫院是否承擔賠償及賠償金額大小的前提與基礎。
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雙方所訴爭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醫療過錯鑒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總是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是人民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確定醫院是否承擔賠償及賠償金額大小的前提與基礎。
醫療事故鑒定僅是醫療行政單位對醫院進行行政處罰的參考依據。醫患雙方要分清醫療糾紛的責任及責任大小,確定賠償金額,應根據醫療過錯鑒定確定。
二、醫院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具有過錯。
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以其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為標準。采用客觀標準,即以損害發生當時臨床所能夠達到的醫療技術水平來衡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此處所說的損害發生當時臨床所能夠達到的醫療技術水平,并不是指致損醫院或其義務人員的醫療水平。而是同一時期一般醫務人員在同一情況下能夠盡到的注意義務。當然,這種注意義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診療規范操作規程并不能全部窮盡。因此,要根據該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行為時,其醫療技術、醫療措施、注意程度是否符合同一時期一般醫療專業水平的醫務人員在同一情況下所遵循的同一標準。
醫務人員的這種注意義務的具體的客觀標準,一般表現為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操作規范所規定的具體醫療行為的操作規程及醫界慣例。應包括以下內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為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
⑵.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⑶.醫療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
⑷.醫療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診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
⑸.約定俗成的通行做法。對已有成文規定的,必須依成文規定加以判定。只有對一些新的診療方法,沒有成文規定評定時,才可以考慮應用在本醫療領域通行的約定俗成的做法作為判定標準。
除此外,還應根據以下標準綜合判斷:
⑴.醫療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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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地域差異;
⑷.診療時的醫療水平;
⑸.醫療緊急性;
⑹.患者家屬行為。
(二)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行為推定具有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過錯:
⑴.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⑵.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⑶.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綜上所述,無論是否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論鑒定結論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具有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醫院均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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