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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相關知識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10: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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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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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民法典》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什么是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要約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不能含糊其調、摸棱兩可。對方也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否則視為對方的新要約;二是要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因條件的改變面對要約的內容反悔,即所謂“一言既出,駟馬難追”。

    3、什么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4、什么是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才發生效力。根據《民法典》規定,承諾要通知要約人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對原要約的新要約。但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要約人又不表示反對的,承諾仍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5、什么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睹穹ǖ洹窂木S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6、什么是締約過失?

    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的合同雖然還沒有成立,但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也會給對方造成損失,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8、什么是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對方當事人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l)須是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2)須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多有先后順序。如法律未有規定或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定;(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后履行抗辯權就消失了,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9、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基于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當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無法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蜃髁藢Υo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0、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四是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代位權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11、什么是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適用于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12、什么是預期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為了及時解決經濟糾紛,不少國家以及一些國際公約組織規定,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追究其違約責任。這在法學上稱之為“預期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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