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針對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問題發生爭議,可以提起訴訟。
一、征地協議確認違法判決
1、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2、判決確認違法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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