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根據相關規定,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為"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并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征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睹穹ǖ洹穼Υ俗鞒隽吮容^詳細的規定。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而且《民法典》還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由此可見,撤銷權是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的一項權利,該當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張,當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棄,這也充分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愿。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币簿褪钦f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為合同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合同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為其應屬于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可對此請求作出判斷、認定和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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