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征地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征地公告的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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