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各種假期,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外,都是按日歷天數計算,不因遭遇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而順延。陪產假屬于沒有特別規定的范疇,也是不因遭遇休息日和法定假日而順延。
獎勵產假(陪產假)北京規定:
晚育的女職工(北京地區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男方享受時通常也稱為陪產假)。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在現行的《勞動法》中,只有女職工生育可以休產假的規定,并沒有男職工休陪產假的明確規定。男士帶薪休陪產假目前在法律上還是空白。一般情況下,正常的是3天,若妻子屬于晚育(生育時滿24周歲),則再獎勵7天,共10天。
北京:沒有真正意義的陪產假
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如經男女雙方單位協商,男方單位同意,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解釋:第二十條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法律上對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假”是沒有規定的,只能休那個晚育獎勵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由此看來其實北京沒有真正意義的男方陪產假,所增加的30天屬于晚育獎勵。而且,在90天法定產假之外,晚育獎勵假所增加的30天如果由女方享受了,男方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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