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睋?,如果項目為必須招標項目,則必須進行招標且需為有效的招標。必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同樣,經過串通投標、實質性談判后履行招標程序簽訂的合同屬于中標無效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也認定為無效合同。故,明晰建設工程項目的含義,區分哪些項目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工程項目中中標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對于判斷合同效力必不可少。筆者擬進一步梳理這三個方面的知識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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