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實際施工人怎么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區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業等法定概念。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該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原則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應當按照合同順位主張權利?!督忉尅肥┬惺嗄陙?,該條規定對保護農民工權益切實起到積極作用,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勞務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工作報告也報告了此條立意;同時,不可否認,實踐中也出現大量突破司法解釋原意濫用此條規定的情形,損害了發包人、總承包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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