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是,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答辯期限是,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當事人有充分的準備時間。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一審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該內容由 陳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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