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收到原告的上訴狀給予立案后,會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出庭答辯,針對原告的控訴闡明自己的理由和證據。這個期限就是答辯期限。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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