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了 增值稅稅率 :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 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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