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答辯期限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中間剛好是法定節假日,仍應計算在期間之內。如果第十五天是法定節假日,則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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