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訂立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應當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延長了勞務派遣期限較短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防止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串通規避有關應當符合法定情形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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