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被告收到起訴書副本后,是可以進行答辯的。由人民法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答辯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天。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天,但如果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一般不超過十五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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