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適用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該條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明確勞動合同中應包含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信息。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身份,同時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秳趧雍贤ā匪{整的是勞動合同關系,但由于勞務派遣是由三方構成,就需要確定明確的用人單位,才能使《勞動合同法》的諸多規定應用于這一用工形式?!秳趧雍贤ā返倪@一規定對此作了明確。該條規定有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蛘哒f,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各種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二,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各自的權利義務與相關責任。該條規定,勞動合同不僅要明確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應有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有關約定事項等,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中的用人單位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它確保了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并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責任。該規定為勞務派遣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合理化和規范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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