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產繼承不是必須公證的,公證的目的主要是確認所有權。由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還是最好做一下公證,日后出現風險后,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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