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備條款包括勞動保護。
訂立勞動合同有下列必備的條款:
1、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4、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注意事項:
1、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
2、提供勞務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
3、不要簽空白合同;
4、用人單位是否是合法企業;
5、在勞務合同中明確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6、確認解決爭議的方法。
勞務合同合法的要件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訂立勞動合同,是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簽字屬于形式要件,一般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可備條款包括勞動保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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