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物流中心內的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提高物流企業的競爭力具有積極作用。
物流中心外的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的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物流中心外的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其他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
(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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