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不需要全部家屬到場,但是需要法定繼承人到場。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
一、民法典規定遺產繼承訴訟必須所有子女到場嗎
不是必須所有子女到場的。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其他子女為共同被告或共同原告,若相關子女以書面方式表示不參與遺產的分割,法院可以不追加。若法院依法追加了其既不表示是否要參與分割且拒不出庭,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中什么情況需要遺產繼承公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囑并不是都需要繼承公證。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處分個人財產。在效力方面,立遺囑時可能會立很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當然,遺囑遺產進行公證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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