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別人借錢不還的情況下,可以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協商不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應當攜帶身份證、起訴狀以及副本。
人民法院判決后,欠債人仍不償還借款,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強制措施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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