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不需要繼承人都去。對于遺囑公證到場人數只是能夠增強該遺囑的效力,所以是否需要繼承人到場可以根據個人意愿來決定。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_,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辦理公證遺囑要注意以下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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