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辦理遺囑公證不需要全部繼承人到場。訂立遺囑,是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權益的行為,是屬于單方法律行為,不是共同行為,公證遺囑除了公證員外,必須到場的是遺囑人本人。其它人員是否到場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
第二條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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