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地產稅自1986年10月1日開征。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進行征收,分期繳納。從價計征的稅率為1.2%,從租計征的稅率為12%。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咨詢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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