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不僅要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本單位能夠自主履行的事項,包括勞動合同期限、社會保險等,而且還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需要用工單位履行的事項,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并就用工單位履行這些事項的情況,對勞動者負責。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秳趧雍贤ā芬幎ǖ挠萌藛挝粚趧诱叩牧x務,包括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沒有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能構成勞務派遣單位拒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正當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應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其后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勞務派遣協議的違約責任,進行追償。4.勞務派遣單位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基本生活的義務。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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