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事實上,是否提交答辯狀,由被告決定,被告不提交的,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但證據,則必須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在正式開庭前,雙方要交換證據;如果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提供的,原則上,不予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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