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拆遷范圍后,所在地公安部門在接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準予辦理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1、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有常住戶口的婦女所生的嬰兒;
2、按規定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院校的畢業生和批準退學、休學以及取消畢業分配資格的學生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3、未安置住房的軍隊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4、公派和因私出國(境)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遠洋海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6、經市人事勞動部門批準從市外調回本市或從郊縣調入市區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需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7、干部、職工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8、歸國華僑、港澳臺胞遷回拆遷范圍直系親屬處定居的;
9、被撤銷失蹤、死亡宣告的人員,返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10、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少教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11、在暫停辦理居民常住戶口遷入手續前,已辦理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分戶、調配等手續,尚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
12、市人民政府規定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的其他情況。
一、不滿意征地補償不簽字會怎樣?
拆遷的補償應該在被拆遷人搬遷之前到位。
即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這是拆遷工作中重要的一項原則,不能違背。
1、如果選擇的以貨幣安置形式賠償的,在簽完貨幣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就會發放補償款;
2、如果選擇的以房屋置換(賠償安置房)形式賠償的,在簽完房屋安置協議后,房屋動遷以前會一次性補償1-2年的過渡費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會按協議再次補償過渡費用。
二、拆遷補償訴訟的期限是幾年嗎?
拆遷補償訴訟首先屬于行政訴訟,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訴訟時效。其次根據要不要通過復議后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有關問題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人民政府裁決。如屬市政建設工程拆遷的,裁決應自收到拆遷人全部有關的有效文件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拆遷時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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