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的,簽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市場主體須經批準的,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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