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運輸業的征稅范圍征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本稅目的征稅范圍。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聯運業務以其實際取得的收入為營業額,即指運輸企業開展聯運業務時,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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