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時不提交答辯狀的話是主動放棄行使的權力,并沒有什么不利后果。是否需要提交答辯狀是個人權利由自己決定,這一權利本人不行使是不會對其產生不利后果的;所提交的證據應在舉證期內就向法院提供;如果申請法院進行取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七天內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如果證據充分當事人的主張會得到支持。所寫的民事答辯狀的要點在于以下內容:
1、關于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通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需要就案件的具體事實部分進行答辯;需要就適用的相關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2、提出個人的答辯主張,也就是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者上訴人的上訴狀中相關請求是完全不能接受,還是部分不可以接受,對于本案的處理應當依法提出自己的個人主張,請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時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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