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統一標準 1、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率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2、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3、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4、原適用17%、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3、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5、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 增值稅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 增值稅稅率 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 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