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不了現場,需要繼承人到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指定一位代理人,代替他行使權利,把公證的委托書和身份證一起寄給指定代理人,由代理人代替簽字。
一、繼承公證都需要哪些材料
繼承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及其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具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被繼承財產的產權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死亡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相關親屬關系證明;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二、該如何辦理公證
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一、申請(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二、受理1、受理條件(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4)屬于本公證處管轄范圍。2、制作筆錄: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3、要求回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三、審查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并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托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四、審批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五、出證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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