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能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貨物運輸服務,取得的由稅務機關代開2013年8月1日后代開的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照票面注明的稅率票面稅率3%據實抵扣。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為避免浪費,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銜接,貨運專票最遲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
1、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2、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同時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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