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鎮單位就業,并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生育婦女。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90天內向單位或個人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手續。其中失業婦女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法律依據:《2020年上海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第一條 根據生育保險政策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期間計劃內生育,且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女職工生育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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