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辦費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并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開辦費是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長期待攤費用是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本身沒有價值,不能轉讓,具有集合費用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攤銷期限不少于三年),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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