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收監通知方式如下:
1、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取保候審收監原則上會由相關機關直接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
2、相關機關也可以采取電話通知、郵件通知的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如下: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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