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在的房子不同以前,以前都是一家一院,院子里所有的角落都是私有的,而現在卻是高樓大廈,一個院子往往住著N多戶人家,院子內部的所有建筑,包括樓道、走廊、電梯等,都屬于公共面積,所以小區的住戶都有使用權,而這一部分面積的日常消費以及修建費用開發商是不可能自己掏腰包方便住戶的,需要住戶自己承擔,因此就有了“公攤面積”這個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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