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開發企業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通過招、拍、掛等方式競得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本辦法所指配建面積均為住宅建筑面積,開發企業應按項目整體標準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設施及服務性設施,但不得以公共設施或其它面積抵扣配建面積。 第七條配建標準
(一)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按整幢或整個單元的方式集中建設,并應與所在地塊上的商品住宅統籌規劃,其建筑外形、品質、風格等應與商品住宅一致,保持總體和諧,并共享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二)開發企業進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設計后,應將設計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審核,設計成果的標準、面積、戶型等須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
(三)保障性住房應按照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標準進行裝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產品質量標準。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積等專有部分權屬歸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業鋪面可按評估價出售給開發企業。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車位應按市規劃部門確定的指標進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設。 第八條由開發企業負責申報配建過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報建、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等相關手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協助辦理。 第九條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應與所在項目商品住宅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保障性住房應在首期項目中先行建設、先行交付。 第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符合節能、環保等技術規范以及住宅產業化的技術要求,確保保障性住房質量安全。 第十一條保障性住房配建項目應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安全、質量、進度可控。 第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在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載明保障性住房面積、套數、標準、配套設施等事項。在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項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實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體項目備案,且不予辦理其銷售許可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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