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暫行)。西安市高新區公租房供應對象為區內用工單位和區內就業人員。用工單位是指注冊地、生產經營場所和財稅關系(如有)在高新區的單位。就業人員是指在區內用工單位就業的人員。公租房可為用工單位申請或就業人員個人申請(個人申請含家庭申請)。
(一)用工單位申請的,單位為申請人,員工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個人)。
(二)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個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和具有法定關系的贍養人、扶養人為共同申請人。
(三)個人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高新區工作的人員可以作為個人申請。
(四)個人申請合租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個人)為申請人,申請人(申請個人)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須為同性且達成合租協議。公租房申請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高新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難的人員。
(一)申請個人是指年滿18周歲,具有西安市城鎮戶籍或暫住證(居住證),并與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用工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住房的就業人員。
(二)住房困難指:
1、申請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西安市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2、申請個人和共同申請人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請個人和共同申請人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積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申請個人和共同申請人居住在危險房屋或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等不適合居住的房屋。高新區內各類企業(機構)建設的公租房可優先用于解決本企業或機構的住房困難職工,其余房屋向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人員出租,租金收益歸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公租房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身份證或戶口簿(卡)、勞動(聘用)合同,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或高新區社保中心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申請個人提供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情況說明;
(四)共同申請人為配偶提供婚姻證明;
(五)單位申請人除提供共同申請人基本信息外,還需提供單位法人登記證(如有)、稅務登記證(如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如有)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公租房住房資格由保障房中心調查、初審及公示;初審無異議或異議不屬實者,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復審及公示;復審無異議或異議不屬實者,獲得承租公租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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