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合同生效的一個時間段和終止日期,在這個時間段內,勞動合同的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超出這個時間段,到勞動合同終止的日期,勞動合同效力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大多數的勞動合同都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短的可以一年兩年,長的可以十年八年,甚至還可以更長。勞動者在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時,一定要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而不能不切實際地好高騖遠。一般說來,剛參加工作時,期限可以以短為主;在技藝較為熟練而且報酬較為滿意時,期限可以以長為主。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則要根據工作崗位和生產經營的需要,當長則長,當短則短。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性質和訂立作了明確規定。
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協商一致。如果雙方經過協商,不能就勞動合同的期限達成一致,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成立。由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明確了合同的有效期,在固定期限未滿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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