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經治療恢復健康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就醫交通費、就醫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也應當予以賠償。
這里說的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鑒定和因果關系等級評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后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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