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車后找列車員聲明要補票。
在高鐵上補票應告知高鐵上的工作人員,一般工作人員會帶您辦理。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時,除按規定補票,核收手續費以外,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其身份進行登記,并須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1.無票乘車時,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自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持失效車票乘車按無票處理。
2.持用偽造或涂改的車票乘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并在開車20分鐘后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5.旅客持兒童票、學生票、殘疾軍人票沒有規定的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按照全價票價補收票價差額。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況時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按第十九條規定補收票價。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臺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聲明時,補收至前方下車站的票款。
3.主動補票或者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下列情況只核收手續費,但已經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乘車的,應補簽。
2.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轉換乘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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