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鐵可以上車補票,不會被趕下來,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車途中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旅客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補簽、變更席(鋪)位時,簽證或變更后的車次、席(鋪)位票價高于原票價時,核收票價差額;簽證或變更后的車次、席(鋪)位票價低于原票價時,票價差額部分不予退還。因承運人責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于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于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四條 旅客乘車應當持有效車票。對無票乘車或者持失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收票款,并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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