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用人單位應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和用工資格;
2、勞動者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勞動者應當符合用人單位所需求的從業資格;
4、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愿達成協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
訂立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審查新員工的主體資格;
2、對新入職員工履行告知義務,簽訂勞動合同前如實告知新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
3、簽訂勞動合同;
4、發放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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