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員工主動要求的調崗,個人寫申請,交給部門主管,部門主管在同意后交給人事部經理,人事部經過審核同意后簽發調崗令。
主動調崗主要是你主觀意愿,自己申請調崗,主體因素是自己,與公司無關。公司調崗,主要從公司角度看問題,主體意愿是公司,如果你們商量同意,并簽訂合同,這不違規的。反之,這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內容合法且經過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調整崗位的依據。比如實務中有用人單位實行的“輪崗制”,再比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工作嚴重失職或者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可以調整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據,就可以單方調崗。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以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調崗依據時,除了制度內容合法、履行民主程序外,最重要的是規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那種僅僅用模糊化、主觀色彩很強的詞語如“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失、頂撞領導”等的規定,是不能用作調崗依據的。
調崗管理程序:
1、申請調轉為生產崗、銷售崗或兼職崗的員工,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由個人書面填寫調崗申請書
2、部門主管審批后,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核通過后本人填寫《員工人事變動表》,經總經理審批通過,人資備案后方可執行
3、申請調轉為后勤崗的員工,在符合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由個人書面填寫調崗申書,部門主管審批后,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核通過后方可參加競聘會。競聘通過后本人填寫《員工人事變動表》,經總經理審批通過,人資備案后方可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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